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威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以下简称“科促会”)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活动,推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促进科技成果分类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和新材料等。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是指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类型和评价目的,由科促会聘请同行专家,依照规定程序和标准,综合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出具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并作出相应结论。
第四条 由科促会具体负责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成果评价范围和内容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所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评价。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分基础研究成果、应用研究成果、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三种类型。
(一)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理论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专著、论文、专利、学术报告和学术方案等。
(二)应用研究成果,是指具有实践价值的新用途、新功能、新方法、新技术等。成果形式主要包括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实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专利、样品、应用方案和功能结论等。
(三)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是指具有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工程、新系统、新服务等。成果形式主要包括技术方案、部件、样机、产品、专利和标准等。
第七条 成果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
(一)科学价值主要包括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等方面的独创性贡献,对科学前沿的引领程度,对重大科学问题的突破程度,对本学科领域的影响作用,对学科建设的贡献与作用等。
(二)技术价值主要包括成果的优良特性和首创性,解决该领域的技术难题或行业的热点问题的情况,以及所处国际、国内或省内先进性水平。
(三)经济价值主要包括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技术)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新增产值、销售收入、新增利润、创汇、税收,成果应用后实际或预期可取得的增收节支的效果及成本效益比的程度,成果面临市场风险等。
(四)社会价值主要包括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对促进科技、经济、社会等高质量发展的效果,对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决策及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等。
(五)文化价值主要包括在倡导科学家精神、提高公民科学素质、营造创新创业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科学规范与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第三章 成果评价原则
第八条 依法评价原则
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主要涉及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委托方、评价咨询专家及科促会三方面。有关各方应当遵循《山东省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和本办法,遵守评价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第九条 分类评价、定量定性相结合原则
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根据成果类型和评价目的对评价指标进行设置与赋权,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价形式
第十条 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类型,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评价:
(一)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重大成果实行“小同行”评议,鼓励引入国际“小同行”专家参与评价,推行代表作制度,主要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兼顾其他价值。
(二)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与同行评议为主,主要评价成果的技术价值,兼顾其他价值。
(三)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主要评价成果的经济价值,兼顾其他价值。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可由评价委托方(含科研任务委托方、科技成果使用方、科技成果所有方、科技成果完成者等)向科促会委托开展评价,经审查达到受理要求后,科促会应当与评价委托方签订规范的委托评价合同,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具体包含以下步骤:
(一)委托方提出评价需求,提交相关评价材料;
(二)科促会对委托方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齐全和符合性审查,达到受理要求后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评价方案,签署委托合同;
(三)科促会根据科技成果研究领域和委托评价目的,遴选合适的专家,组建评价委员会;
(四)评价委员会开展成果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五)科促会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评价报告盖章后交付委托方。
第十三条 进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时,由科促会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评价委员会,评价结论须依据评价专家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分类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价意见)由科促会和委托方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可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章 评价咨询专家
第十五条 评价咨询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公正、廉洁、保密等纪律要求。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 (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
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三)具备完成评价服务的能力。在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情况,在该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
(四)能按照评价要求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
(五)能够协助开展材料审查、质询、答辩、实地调研、评价报告撰写等工作。
(六)与委托方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联关系。
(七)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六条 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在评价工作中应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应保守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七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应用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技术筛选、技术交易以及其他决策的参考依据。
(二)投融资。作为投融资过程中开展尽职调查的参考依据。
(三)科技成果管理。作为政府、高校院所、企业等的科技成果管理参考依据。
(四)科技奖励。作为各级科技奖励评审的参考依据。
(五)项目管理。作为科技计划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的参考依据。
(六)评审立项。作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评价费用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分类评价费用本着非营利的原则,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与科促会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科促会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十九条 评价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由评价委托方与科促会协商,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二十条 对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由科促会按照实际工作量发放技术咨询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